党的十八大之后,深化农村改革迈入快车道,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大背景下,对中国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新的部署,主要包括十个方面:改革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改革农业和农村投资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健全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和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
在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国家政策频频出台,而在学术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取得了深层次的、与时俱进的发展,对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城乡之间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农业经营体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等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邵彦敏:集体经营方式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途径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邵彦敏认为,集体经营方式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许多地区集体经营弱化,集体资产流失严重。
我国广大农村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现代土地制度体系。邵彦敏总结,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是由五种土地制度构成的,它们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以及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这些土地制度的现实状况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坚持和完善,但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上还存在不明晰之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断稳定和充实,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尚存在不健全之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广泛发展起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会作为一种土地制度融入农村现代土地制度体系之中。
因此,发展集体经营,一是要明晰集体产权,将农村集体财产全部或部分折股量化到个人,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营决策的科学性;三是在分配中处理好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集体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四是政府“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建立良好的外部保障机制。
孔祥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认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专业的金融机构相比,在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具体表现为:一是具有自我选择机制和信号发送功能,使得合作社以组织信誉代替实物资产抵押成为可能,监督成本降低;二是合作社成员的“同伴监督”和“社会惩罚”机制,有利于降低贷款的履约风险。所以合作社可以成为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中介和桥梁,降低两方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政府应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在合作社的基础上,合作联社是其进一步发展方向。孔祥智认为,单家独户的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由于目前合作社的整体规模较小,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尚不具备全面的服务功能。但调查资料表明,90%以上的合作社都为成员提供了加工环节或者销售环节的服务,其中以销售环节服务为主,有能力的还涉足加工业。而合作联社就有可能从品种培育和引进、肥料供应、加工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为社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社员只负责把杂粮种好,不仅减轻了社员的负担,使社员能够发挥特长、专心种地,还延长了产业链条,拓展了社员的利润空间。
何干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符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干强认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符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求。他质疑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制,提倡集体经营,不认同“土地经营权向大户集中”,提倡组织农民逐步扩大集体统一经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何干强认为,在工、农业生产力存在差别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民致富需要发展集体工业经济,所谓“私有化是乡镇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最终选择”这样一种说法是片面的、错误的。集体资本可以在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三种基本经营形态中选择,但具体是采取租赁、贷放形式,还是在工商业领域投资参股、控股或独资,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物质生产条件的性质与规模、所有权实现形式在操作上的复杂程度、集体所有权人格化的落实程度、企业经营者的价值取向等多种因素;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农村具体单位这些因素的具体情况,促使它们的综合作用向着有利于集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根据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何干强提出了乡镇行政机构与集体资本管理机构分设的农村集体资本所有权实现的路径,即:分散的农户—农民代表大会—集体经济所有权机构—集体资本经营权机构—集体资本采取投入企业控股、参股、租赁、资金贷放等多种形式运行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利润、租金、利息或地租,归于集体资本经营权机构管理—集体经济所有权机构根据由镇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收益分配原则,确定积累与消费比例,主持支配对农民的收益分配—农民取得集体资产经营的个人收益(这里的收益不包括农民家庭经营承包土地的收益和在企业取得的工资)。由此才能保证农民个人作为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对集体资本的所有权得以实现。
傅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焦点是赋予农民“退出权”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傅晨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的指导思想,分析了在我国农民分化和农村土地功能变化情况下的土地制度创新机理。
他提出“农民分化—农村土地功能变化—分化农民土地产权诉求变化—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逻辑线索,揭示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背景下,农村土地的创新问题。他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焦点是赋予农民“退出权”,即在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有权处置自己在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中的个人部分,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傅晨认为,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发生了分化为务农农民、非农农民和兼业农民三种基本类型,其制度身份与职业、收入和空间特征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离。
务农农民是从事农业的农民,具有制度身份、职业、收入和空间“四维合一”的“农”的特征。我国务农农民包括传统农民、专业户、农业合作社经营者。非农农民是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户籍劳动力,他们在城市就业和生活,从事非农产业,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但是,具有农村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制度意义上依然是农民。非农农民包括占主体的农民工和少数个体私营企业主。兼业农民是“半工半农,亦农非农”的农民,他们的农村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职业、收入、生活空间“农”的特征发生了不同程度分离。根据“离农”的程度,兼业农民可以大体分为以农业为主和以非农业为主两种类型。以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更多具有传统农民的特征,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农民更多具有“去农”的特征。总体而言,兼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主要是满足于家庭生活需要,一般是在家庭承包的土地上小规模经营,生产技术水平不高,产量和收入水平也不高。在空间上,兼业农民奔波于城乡之间,是“城乡两栖人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纵深发展,兼业农民队伍在数量上趋于缩小和萎缩,估计在我国农民群体中的比重不超过20%。
在三种类型农民的分化趋势上,传统务农农民与职业务农农民并存,从长远来看,我国务农农民的发展方向是职业化;非农农民的分化趋势是市民化。非农农民的主体是农民工。近年来,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和居住趋于稳定,举家外出农民工的数量稳步增长,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市民化成为农民工的强烈愿望。同时,国家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预料,我国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将会加快;兼业农民表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一极是“向后”,一部分人将完全从事农业;另一极是“向前”,另一部分人将彻底脱离农业,进入城市。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一方面,工农业比较收益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城乡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加大,从而引导更多的兼业农民向城市转移,兼业农民的队伍将趋于缩小和萎缩。
靳相木:解决集体土地征收的“公正补偿”问题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靳相木认为,要解决集体土地征收的“公正补偿”问题,需要在“被征收人的所失—征收人的所得”之间的过渡地带选择一个平衡点,运用税收、转移支付、补偿等手段,从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社会保障、就业扶助等方面对被征收人进行综合补偿安置。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交易导致的“公正补偿”标准的困局,只能继续完善现行的上级政府制定的征地“公正补偿”的标准制度。同时也可借鉴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的一些创新成果。
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民的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其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被征地农民随之享有城镇居民户口附带的一切社会福利,包括安排就业、分配住房、公费医疗等,因此当时政府征地并没有引起多大的抗争。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了20世纪90年代,当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推进到城市户口不再享有安排就业、分配住房和公费医疗等社会福利之后,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矛盾开始暴露。
靳相木认为,我国学界对这一现象的解读存在不同的侧重点和倾向性,但归结起来大都指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问题,几乎一致认为“现行补偿安置标准偏低”。基于这一判断,学界提出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思路:一是完善产值倍数法,二是提出增加补偿范围,三是主张基于土地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四是基于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视角重塑补偿标准。但基于“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偏低”这一判断而开出的“药方”经常简单套用域外土地征收理论范式,对我国土地征收问题的本土实际缺乏应有的深入研究。
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征收补偿框架中,以土地原用途核定“被征收人的所失”,并以年产值倍数法计量“被征收人的所失”,这个框架确立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土地出让金差异如此悬殊,广大被征地农民以及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样的补偿标准是不公正的。那么,什么样的补偿安置标准对被征地农民来说才是公正的呢?可以肯定,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今天,以土地原用途核定“被征收人的所失”,并以年产值倍数法计量“被征收人的所失”是不公正的,这一点已是社会共识,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问题在于究竟提高到什么程度才是公正的?是不是要把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征收人的所得”全部转移给被征地农民才是真正的对被征地农民的公正补偿?答案也是否定的。
集体土地征收,“公正补偿”必须从本土实际出发,而这个本土实际就是当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位一体农地非农化开发制度。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本着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原则,在以土地原用途核定“被征收人的所失”与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征收人的所得”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在这样一个平衡点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公正补偿”。
突破我国的“公正补偿”困局,必须体认其不是一个征地补偿层面的单纯法律见解问题,更重要的它还是一个国民收入再分配层面的复杂社会、政治问题,必须探索引入社会的、政治的解决途径,接受民意的洗礼,在“被征收人的所失”和“征收人的所得”之间的过渡地带选择一个平衡点,运用税收、转移支付、补偿等手段,从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社会保障、就业扶助等方面对被征收人进行综合补偿安置。
陈锡文:农村土地改革有三条底线不能破
全国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农村土地改革有三条底线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不代表“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别的土地可通过市场交易随意使用”,不应理解成“不用规划,只要有地想干什么都行”。同时,他认为小产权房不合法,与土地用途管制有关,与所有权无关。宅基地只有占有和使用权,并没有财产权。
事实上,深化农村改革,就是要破解四大难题:首先是征地制度改革,实际涉及的问题是允许在城镇中有两种所有制的土地,还是形成农地转市地后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或是两者兼有?其次是对农村的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到底是坚持“自有自用”的原则,还是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在农村可以拥有宅基地和房产?再次是对农户来说,农地、农房(包括农房合法占用的宅基地)都不是拥有完整产权的财产,因此允许对农地、农房进行抵押,那么到底抵押的是什么权能需要认真研究、界定,否则就会留有后患。最后是农民占有的集体经济资产股权能不能抵押、担保?农民目前对此的态度到底是理性还是保守?允许抵押、担保后到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都需要深入观察和研究。只要看准了就应大胆推进,看不太准的可以有控制地开展试验。
刘守英: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土地改革的有效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认为,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农民权益保障、发展空间规划、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等方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土地改革的有效途径。征地范围缩小的有效方法,一是对已经进人市场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放出去进行用地制度改革,做大存量空间,保证地区经济增长的合理空间;二是要制定负面清单,将房地产用地等营利项目从征地里剥离;三是完善征地程序,实现合理、规范、多元化的补偿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实现了重大突破:第一,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同等同权。第二,关于征地制度,提出多元的保障机制,原来提的是补偿机制,这次提的是保障机制。第三,关于承包经营权制度。第四,关于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问题。第五,关于企业进入农业。但总体来看,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还有许多困难需要突破。
蔡继明: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要起决定性作用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要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的作用仅限于弥补市场缺陷。他主张根据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仅限于原有的乡镇和村办企业用地;应允许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担保,而不仅限于农民的住房(不包括宅基地);应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自由流转,允许城市居民到农村盖房购房。只有这样,才不会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力度大打折扣。
土地不仅是经济学中与劳动、资本并列的三大基本经济资源之一,而且是与劳动资源并列的两大原始资源之一。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当今中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既然土地是最基本的经济资源之一,既然确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也自然应该起决定性作用。当然,相对于其他资源,土地资源配置的外部性可能更加明显,对土地的公益性需求范围可能更宽,因此政府在校正土地市场失灵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能更大,这集中表现在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上。但是,正如政府介入一般的资源配置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不是取代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也仅仅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土地市场配置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加以限制,对正的外部性给予补偿,而绝不是从根本上取代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且,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与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中,也必须建立在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之上,充分尊重土地市场的规律,依据由土地市场形成的反映土地资源稀缺性及其机会成本的土地价格。